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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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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

  从1986年至200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这十五年来,宪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982年12月4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形象,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历年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 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发表日期: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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